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法務部長曾勇夫上任後,表示死刑執行不會拖過年底,結果30日晚就槍決了4名犯下殺人案的死刑犯。法務部證實,曾勇夫28日就已簽署死刑執行令,死刑犯張俊宏、洪晨耀、柯世銘、張文蔚等4人30日晚已執行完畢。
對於法務部的執行死刑,行政院表示,台灣為法治國家,須依法行政,行政院尊重法務部的專業考量,對已判決確定的死刑案件,除非有合於法律規定的理由,否則法務部仍應依法辦理。
法務部4年多沒執行死刑,不過一個晚上,台北看守所、台中監獄和台南監獄就開槍執行解決4個人;這4人分別為張俊宏犯下綁架撕票,洪晨耀為財務糾紛殺害3個人,柯世銘買賣糾紛奪兩命,張文蔚則是擄人勒贖又殺人。
法務部表示,這4人都查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等暫緩執行死刑事項,4人釋憲也不符法定程序。法務部並指出,這四個死刑犯求其生而不可得、罪行重大;這也讓停擺4年多的死刑犯槍決再次運轉。
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30日晚舉行記者會指出,律師先前雖代張俊宏等4人聲請釋憲,但由於並無被告本人用印正式委任,不算合法聲請,且法務部閱卷後,認定4人沒有再審、非常上訴等法定停止執行事由,因此法務部長曾勇夫於28日簽准4人死刑執行令。
而國內剩餘的40名死刑定讞被告,吳陳鐶表示,40人正依法聲請釋憲中,將視釋憲結果決定如何處置,目前沒有定論。
而對於法務部槍決4名死刑犯,前法務部長王清峰、藝人白冰冰,分別透過友人跟助理轉達對此事「不表意見」的立場。
法務部迅速槍決4名死刑犯,廢除死刑聯盟得知消息後,完全無法接受,廢死聯盟認為,法務部說對死刑犯會慎重再慎重,「這個說法是騙人的」;廢死聯盟認為,法務部不夠慎重,表示會再發動更大行動,表達對法務部的抗議。
4死刑犯犯罪事實
一、 張俊宏:
1、犯罪事實:張俊宏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缺錢花用,竟於93年9月20日,基於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犯意,著手籌劃綁架被害人兒童B女,再向被害人之母A女勒贖金錢,張俊宏先駕駛自用小客車佯稱欲搭載B女外出玩耍;因B女與張俊宏原即熟識,不疑有他,乃上車隨張俊宏至桃園縣中壢市之張俊宏租屋處;張俊宏請B女在該址觀看電視飲用食物。隨即於同日以公共電話向A女多次勒贖,並於取贖後,基於故意殺人之犯意,持其所有平時用以拭車之毛巾,先繞B女頸部一圈後再用力緊勒,致B女口鼻周圍瘀傷,嘴唇挫裂傷,下頷部及頸部瘀傷,終因外力摀掩口鼻及壓扼頸部造成窒息死亡。嗣張俊宏為免他人發現B女之身分,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將B女身上所穿著之國小制服、裙子、襪子及鞋子脫掉,僅留一內褲未予褪去,再以先前置放於後車廂之黑色大塑膠袋3 個,將B女屍體棄置於河道旁之草叢中,以圖滅跡。
2、判決死刑之理由:上訴人正值壯年,本可自食其力,奮發上進,且與同居人龍○○和A女(被害人之母)原為舊識,B女(被害人)更稱呼渠等為乾爹、乾媽,龍○○之女兒蕭○○亦經常出入A女所開設之便利商店,彼此私交甚篤,上訴人於意圖勒贖而擄走B女時,甚且尚將蕭○○託由A女照顧,惟其竟為圖得非分之財,利用A女愛女之心,以B女之人身安全作為要脅,逼迫A女付出贖款,更利用張慰益與A女交涉之際,佯裝好心陪同A女找尋B女及匯付贖款,藉以掌控全局,嗣在取得贖款後,不顧B女稚嫩之生命尚未真正開展及瞭解世界,即取走B女寶貴生命,徒留傷心欲絕之A女,獨自與孤獨、寂寞、痛苦作伴,所作所為,人神共憤,天理難容,且其為求取得金錢,更不惜邀胞兄張慰益參與其事,藉以混淆A女之注意,犯後雖坦承擄人勒贖犯行,卻仍否認故意殺人,圖卸刑責,尚無悛悔之意,其殺人之手段又甚為凶殘,難以宥恕,再參以上訴人前科累累,其行為之不法程度,並未因經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而收斂,反而益形嚴重,參酌上訴人雖已與B女之父母成立和解,然迄今仍未實際賠償任何損害,上訴人復供陳係將部分贖款供其喝花酒之用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罪無可逭,已無由教化,欲求其生而不可得,有與社會永遠隔離之必要,以實現理性正義之需求,並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乃量處死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二、 洪晨耀:
1、犯罪事實:洪晨耀與被害人A 男於88 年至92 年間,因合夥投資發生財務糾紛。95 年6 月22 日,在新竹縣峨嵋鄉被害人A 男住處,與被害人A 男理論。洪晨耀因與被害人A 男之子(B 男)發生口角,洪晨耀即取出仿貝瑞塔改造手槍2 支(槍砲判刑4 年),基於殺人犯意,朝被害人A 男腹部射擊一槍後,復持雙槍分別對被害人A 男之鄰居C 男身體擊發3 槍、對B 男身體擊發2 槍,致B 男、C 男中槍倒地,洪晨耀見B 男仍有一絲氣息,竟再對B男身體補開一槍,致B 男身中多發性(三槍)槍傷,心臟破裂大量出血及心包填塞而當場死亡,C 男亦因身中多發性(三槍)槍傷,致胸主動脈穿孔並大量出血及胸腔積血,亦當場死亡。洪晨耀嗣趁隙逃逸。A 男雖為警送醫救治,仍因腹部單一慣穿性槍傷,造成肝臟破裂等,於95 年6 月30 日死亡。
2、判處死刑之理由:被告僅因財務糾紛,與被害人之一發生爭執,
原得以他法解決,竟連續開槍戕害三條人命,將與其財務糾紛無關之C 男一併槍殺斃命,波及無辜,難認犯罪情狀有何可堪憫恕,無適用刑法第59 條酌減其刑之餘地。審酌被告僅因與A 男夫妻有財務糾紛,竟痛下殺手,致A 男父子慘死,甚至連迴護被告之C 男亦慘遭株連,造成被害人家屬身心受創,留下難以抹滅之痛苦,其手段殘忍,心態兇狠,為國法天理難容,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被告惡性重大,所為已泯滅人性,罪無可逭,非使與社會永久隔離,不足以昭炯戒等一切情狀,量處死刑,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三、 張文蔚:
1、犯罪事實:被告與被害人少年為網友,張文蔚為向少年父親勒贖100 萬元,將少年約出後,為便於控制少年的行動自由,隨即安眠藥物交給少年服用。少年清醒後,察覺有異,隨即大喊大叫。張文蔚乃拿電話線緊勒少年之頸部,致使被害人因頸部外在壓迫血管、氣管,影響心跳及循環,導致缺氧窒息死亡,張文蔚旋將屍體丟入大圳之中。
2、判決死刑之理由:被告曾犯擄人勒贖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假釋期間,不思悔改,竟再次僅因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且為免他人事後發覺其犯行,即擄走年少之被害人,圖謀不法之利益,致犯本件之罪,且觀其前揭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極為殘忍,並於勒斃被害人後又將屍體丟入大圳之中,其所為除造成被害人死亡,並已使被害人父母之身、心嚴重受創,又迄未與被害人家屬等達成民事和解,顯見其秉性頑劣,人性良知已泯,無教化遷善可能。
四、柯世銘:
1、犯罪事實:被告柯世銘與被害人A 男僅為普通朋友,與被害人B 女素不相識。與被害人A 男之間因乙件桃花心木買賣契約之價金有所爭執,即以隨身背包之揹帶自後方勒昏被害人A 男,於覓地殺害A 男時,因遭被害人B 女撞見,為防事跡敗露,又徒手將B 女勒昏,再與共犯江武哲、陳俊傑二人共同將被害人二人推入池塘,以致二人均因溺水窒息死亡。
2、判決死刑之理由:柯世銘僅因被害人A 無法保證其獲利,竟將被害人A 男勒昏後,載至池塘欲覓地殺害,因遭被害人B 女所發覺,為殺人滅口竟而再勒昏被害人B 女,後與被告江武哲、陳俊傑共同合作接續搬移,將被害人B 女、A 男推入池塘溺死,惡性重大,手段殘暴,毫無憐憫之心,雖其犯後坦承犯行,然相較於被其所害之生命法益,仍認不應從輕量刑,而應使其與社會永遠隔離。又上訴人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未賠償被害人家屬之損害,對柯世銘量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
張俊宏中彈未死 再補一槍才斃命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4位死刑犯昨日遭槍決,其中洪晨耀、張俊宏由高院法警執行死刑槍決,洪晨耀一槍斃命,張俊宏中一槍趴下後卻未斃命,一度撐起上身,沒多久又趴下,法醫每隔5分鐘檢視他有無斷氣,第三次確認張俊宏仍有微弱呼吸,晚間8時45分再補開一槍,才結束他的生命。
張、洪2位死刑犯昨晚8時由法警押至台北看守所刑場,由高檢署檢察官錢漢良開臨時庭確認身分後,法警送上「最後的晚餐」讓二人享用。據指出,2人吃得不多,經法警確認他們不願再進食後,詢問2人有無遺言,2人僅告知法警家屬連絡電話,並請代通知家屬處理後事。
法醫為2名死刑犯注射麻醉劑,等麻醉劑發生作用時,讓2人趴在刑場沙堆上,8時30分由高檢署法警持手槍由2人身後朝心臟各開一槍,其中洪晨耀當場斃命,張俊宏雖趴倒在地卻未斃命,還以雙手撐起上半身,讓眾人都嚇了一跳,沒多久,張再度趴下,法醫每隔5分鐘檢視他有無斷氣,第三次確認張俊宏仍有微弱呼吸,8時45分補開一槍結束生命。
張俊宏6年前擄走7歲的乾女兒鄒宜靜,勒贖後竟然勒斃乾女兒,他落網時曾說,「我不是故意的,願意一命抵一命,有事儘管找我。」從一審、二審、再發回三次,前後5次都判死刑。
台北縣政府民政局表示,張、洪2人伏法並經法醫驗明死亡後,目前已被送往板橋殯儀館暫時冰存。
4死囚無再審、非常上訴、釋憲 法務部開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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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指法務部「執行死刑過程不慎重」、「被告已提出釋憲聲請,執行死刑違法違憲」,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指「政府的廢死決心破功」一事,法務部今(1)日表示,國內現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法務部希望以逐步減少使用死刑的方式,配合死刑替代方案之提出及相關配套措施之規劃與落實,凝聚民意廢除死刑之共識,達成廢除死刑的終極目標。
依現行法制,仍未廢除死刑,則經法院三審判決定讞的死刑案件,在依法務部頒行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審核有無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及心神喪失或懷胎等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後,依法自應執行死刑。
法務部說,死刑係以國家公權力剝奪犯罪人生命之刑罰,在執行上必須慎重,因此在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於今年3月29日代被告等44人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後,法務部為求審慎,除由專人再次逐案詳加閱卷審核,而查無再審、非常上訴事由,亦無心神喪失或懷胎等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復查無依法聲請再審或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情事。
此外,針對被告張俊宏、張文蔚、洪晨耀、柯世銘等4人未用印、簽名正式委任聲請釋憲一事,法務部多次向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查詢,4月30日中午,更以電話與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再次確認被告等人並未補正聲請程序,且法務部亦請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收到被告等44人任何補正資料時,隨時通知法務部,但至執行前為止,均未獲任何通知。
法務部經再三確認被告等4人無再審、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以及合法聲請再審、聲請非常上訴及聲請釋憲,依法於同日晚間執行死刑,並無所指「不慎重」或「違法違憲」之情事。
4名死刑犯昨晚被執行槍決後,目前仍有40名定讞死刑被告。法務部表示,由於這40人已完成合法釋憲聲請程序,將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結果再處理。
狂徒末路 最後一餐,沒吃 最後一程,軟腳
更新日期:2010/05/01 03:05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中國時報【陳俊雄/北縣報導】
法務部昨日一口氣簽署四張死刑執行令,遭判死刑定讞的張俊宏(原名張慰龍)、洪晨耀、柯世銘、張文蔚先後伏法。其中遭押在台北看守所的張俊宏、洪晨耀,先後在晚間七時半接續在北所內的台北監獄刑場槍決伏法,遺體也在八時許被送往殯儀館冰存。
昨日下午法務部就已決定執行槍決死刑犯,整個北所氣氛也相當詭譎。為了避免執行槍決風聲走漏,從所長黃維賢、副所長杞炎烈以降各主管及相關人員,行動電話從下午就全數關機,僅能透過市內電話通信,也拒絕與記者見面、採訪。
北所兩死囚 半小時內行刑
至於透過市內電話接通的少數幾名主管,則表示沒有要執行任何任務。但入夜後幾部台北監獄的車輛先後進入北所,顯露出不尋常的氣氛。
由於看守所是收容被告所在,監獄才是執行法定刑的地方,北監車輛進入,形同代表關在看守所的死囚即將移往台北監獄槍決。
晚間七時許,原名張慰龍的張俊宏及洪晨耀二名死刑犯,先後從死囚房被提出,張、洪二人戴著手銬、腳鐐,走上人生最後一段路程。
地藏王菩薩 先燒紙錢祭拜
為了執行槍決,北所也特別先燒紙錢祭拜刑場外的地藏王菩薩後,再把張俊宏帶往台北監獄刑場裡的偵查庭,經高檢署執行檢察官訊問驗明正身,並令他食用最後一餐後,準備行刑。但張俊宏吃不下所方為他準備的菜餚,隨即在七時半被注射麻醉藥劑後,遭法警以手槍槍決伏法。
所方清理現場後,七時四十五分再將洪晨耀帶入刑場。殺人後嗆聲「不爽才殺人」的洪晨耀,碰到生死交關也不復見當年的狠勁,全身無力,還是得由法警攙扶步入刑場,走上狂徒末路。
家屬未出面 送殯儀館冰存
台北縣政府民政局表示,張俊宏、洪晨耀的家屬尚未出面處理後事,張、洪二人伏法並經法醫驗明死亡後,目前已被送往板橋殯儀館暫時冰存。
由於北所已有相當時日沒有執行槍決,死囚的囚情尚穩,如今恢復行刑,大概又有些死囚會「睡不著覺」。但部分管理員私下表示,恢復執行槍決後,若前一晚傳出死囚戴著腳鐐被帶離囚房的走路聲,還是可以讓這些當年殺人不眨眼的死囚,「乖」上好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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