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女童遭性侵案件執行疏失再添一樁。監察院今天通過對台北市警察局糾正案,監委高鳳仙指出,北投分局95年查獲通緝犯莊志豪,卻未依規定通知汐止分局進行檢體採樣,致使獲判無罪交保,在第三度性侵女童後,才進行強制採樣。
因此在偵辦過程中,未能發現莊志豪於94年間另犯性侵女童案,而可能為戀童癖者,並將之移送偵辦,且無法以此作為95年性侵案之有力證據。
高鳳仙指出,莊嫌在98年11月間獲判無罪交保後,於99年交保期間再度性侵女童後,才由汐止分局對莊志豪進行DNA強制採樣,發現其另犯94年性侵女童案之事實,確有違失。
汐止分局偵查隊長郭承憲在監察院約詢時指出,當時莊嫌如經該分局,而非北投分局逮捕,就會依法對其進行採樣。
糾正案文最後指出,台北市警局對所屬北投分局相關刑事人員,在偵辦性犯罪案件時,未能善盡指揮監督權責,致生缺失「核有疏失」,警政署應督促所屬切實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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